企业如何减少劳动合同期限带来的麻烦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该由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而实际上,一般是用人单位占据决定权。很多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是3年至5年,有的甚至长达10年。可是很多企业没有认识到合同期限太长所隐藏的弊端,甚至认为合同期限至少应该是3年。合同期限长一些使劳动者有一种安全感,应该说是有利于劳动者的,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将合同期限约定得长一些并无不当。但是,劳动合同期限太长会给企业带来很多的不利的后果。比如:在合同履行半年或者一两年后,发现员工不太适用,但是又没有法定理由解雇,或者虽然依法可以解雇但又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3情况下,企业往往不愿意为这类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往往容易导致造成劳动争议。这是让人事部门非常困惑的事情。
再有,企业还会面临另一个问题,合同到期需要与每一个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此时面临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的问题,还要拟订和印制大量的劳动合同书,这也给人事部门带来了大量的工作。
为了减少合同期限太长给企业造成的困扰和工作量,笔者根据自己的经验,在此提供一条建议,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参考:
建议合同期限条款为:本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或者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如有一方不同意在合同期满后续签本合同,应当书面提出,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如果双方都没有书面提出不再续签合同的,本合同自动延长一年;自动延长期满后仍按前述方法依次类推。
上述条款是笔者为法律顾问单位专门设计,使用了几年,效果非常理想,有以下好处:
第一、合同履行期间发现员工不适用,最多也只有一年,企业提前通知员工不续签,到期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解决了合同期限过长,发现不适用的员工,不能解雇或者解雇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第二、如果企业认为该员工适合在企业工作,那就让合同继续下去,免去了同一员工在同一单位工作,可能签多次合同的麻烦,节省签劳动合同的人力和财力成本。
当然,每个企业有每个企业的特点,而且针对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期限。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以及员工的特殊情况确定是否使用上述条款。另外,还需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来配额该条款才能有效地实施 这个很实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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